廣元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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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營運安全和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廣元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網絡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發(fā)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四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公安、網信、發(fā)展改革、經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質監(jiān)、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在服務所在地建立具備相應服務能力的服務機構,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縣(區(qū))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鼓勵規(guī)模經營,防止無序發(fā)展,網約車平臺公司在經營地注冊的網約車應達到一定規(guī)模,具體數(shù)量由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申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ǘ┩顿Y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原件;
?。ㄈ┢髽I(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ㄋ模┙洜I所在地辦公場所證明材料;
?。ㄎ澹┴撠熑撕凸芾砣藛T信息,其中服務質量和營運秩序、安全管理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峤皇〖壪嚓P部門出具的互聯(lián)網平臺和信息數(shù)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審核認定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交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認定證明材料;
?。ò耍┙洜I管理制度,車輛、駕駛員、網絡、信息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ň牛┓煞ㄒ?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并向申請人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fā)《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年度考核中,申請人經考核達不到開業(yè)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經整改達到開業(yè)條件的準許其繼續(xù)經營,達不到開業(yè)條件的,責令其退出網約車運輸市場。
二、網約車車輛
第九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座及以下乘用車;
?。ǘ┌惭b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jiān)控設備及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出租車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
?。ㄈ┸囕v技術性能符合營運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檔次不低于當?shù)匮灿纬鲎馄?。具體標準由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五)車輛登記地為服務所在地,并在公安車管部門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哂袪I運車輛相關保險;
?。ㄆ撸┓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駛證、身份證及復印件;
?。ǘ┤〉孟鄳獪蜀{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ㄈo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ㄋ模o暴力犯罪記錄;
(五)身體健康體檢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市級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材料,市級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規(guī)定組織培訓、考核,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 公安、安監(jiān)、交通等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管理,駕駛員信息尚未納入共享平臺的,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向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擬從事網約車服務駕駛員審查相關信息記錄。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應當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fā)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專用設施運行正常的服務車輛。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信息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及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車輛和駕駛員條件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據管理制度,采取停止或暫停承接業(yè)務、注銷平臺等措施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駕駛員認真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社會責任、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節(jié)能減排等方面的培訓教育,并將駕駛員完成繼續(xù)教育結果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和未完成繼續(xù)教育的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運輸業(yè)務。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自覺參加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的繼續(xù)教育,按照國家規(guī)定時限和教學大綱完成繼續(xù)教育。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注冊注銷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公布服務監(jiān)督電話,建立24小時服務質量投訴處理制度,受理的投訴10日內處理完畢。主動接受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乘客投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營運標識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tǒng)一設置,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擅自設置網約車營運標識。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向社會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經營服務所在地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責任體系,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shù)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加強駕駛員管理,提供的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和廣告,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駕駛網約車巡游攬客,不得占用巡游車專用待客區(qū)候客。
第四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管理。
各縣(區(qū))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第三十三條 通信、公安、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監(jiān)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應當健全政府定價機制,加強對出租汽車企業(yè)價費行為的監(jiān)管,依法查處網約平臺公司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和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監(jiān)管,完善勞動糾紛調解機制和保障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工商部門應當做好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工作,加大信用監(jiān)管力度,履行公示網約經營者信息的法定職能,取締無證經營,依法查處網約經營者損害公平競爭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稅收管理,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稅務相關法規(guī)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質監(jiān)部門應當制定網約車計程計時監(jiān)管規(guī)定,查處計程計時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 人民銀行廣元分行應當對違反規(guī)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機構,依法予以處置。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車輛使用年限以公安車管部門初次登記之日起計算。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級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國家、省調整有關網約車管理政策,按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zhí)行。